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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步伐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步伐的通知
宣布日期:2020-12-23 浏览次数:3959次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关于宣布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步伐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步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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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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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步伐》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步伐》 ,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 ,现在发给你们 ,请你们先行试点 ,总结经验 ,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事情 ,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试点的情况、经验和主要意见 ,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 ,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务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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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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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今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 ,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可继续坚持正常事情。这些干部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 ,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事情 ,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名贵孝敬。妥善安顿这些干部 ,使他们各得其所 ,是党对他们的眷注和敬服 ,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纪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当照料或荣誉职务 ,是正常的 ,也是庆幸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 ,要在政治上、生活上体贴他们 ,实时解决他们的种种实际困难。同时 ,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 ,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 ,听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顿事情 ,关于精兵简政、提高事情效率 ,关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 ,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顿老弱病残干部 ,特制定如下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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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分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分 ,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分 ,县(旗)革命委员会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都可以凭据情况设照料 ,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 ,凭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各级照料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当。安排工具是:担当实职有困难 ,有斗争经验 ,尚能做一些事情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加入革命事情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加入革命事情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治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 ,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当荣誉职务。安排的工具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加入革命事情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加入革命事情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关于丧失事情能力 ,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加入革命事情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加入革命事情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加入革命事情的干部 ,可以离职休养 ,人为照发。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都可以退休。
 �。ㄒ唬┠心曷芩� ,女年满五十五岁岁 ,加入革命事情年限满十年的;
 �。ǘ┠心曷迨芩� ,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加入革命事情年限满十年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事情能力的;
 �。ㄈ┮蚬ぶ虏�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事情能力的。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 ,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 ,直至去世为止。
  切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 ,抗日战争时期加入革命事情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加入革命事情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加入革命事情 ,事情年限满二十年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事情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事情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切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 ,饮食起居需要人帮助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还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命额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 ,一般不得凌驾一个普通工人的人为;饮食起居不需要人帮助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 ,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 ,其丧事处理、丧葬补贴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呼 ,在退休时仍然坚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孝敬的干部;步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呼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孝敬的转业、复员军人 ,在退休时仍然坚持其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步伐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 ,不得凌驾自己原标准人为。
  第七条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事情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自己标准人为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 ,低于二十元 ,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顿 ,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都会事情的 ,应当尽量安顿到中小城镇和农村 ,也可以凭据具体情况 ,到自己或恋人的原籍安顿;在中小城镇和农村事情的 ,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顿。易地安顿有实际困难的 ,也可以就地安顿�?缡“捕俚�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顿事情。关于其他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顿事情。关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顿的 ,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 ,一般由原事情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贴费 ,由大中都会到农村安家的 ,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 ,可以发给自己两个月的标准人为 ,作为安家补贴费。
  第十条离休干部的住房 ,就地安顿的 ,由原单位卖力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顿的 ,由接受安顿的地区卖力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 ,由接受安顿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 ,就地安顿的 ,由原单位卖力解决;回中小城镇安顿的 ,其住房由接受安顿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可调剂解决 ,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 ,也由接受安顿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顿 ,住房确有困难的 ,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 ,其住房面积和标准 ,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凭据家庭人口和外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 ,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衡宇可以居住的 ,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 ,自己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所在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贴费 ,都凭据现行的划定治理。
  第十二条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自己 ,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划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企业单位 ,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 ,就地安顿的 ,由原事情单位卖力;易地安顿的 ,划分由卖力治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分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由所在单位凭据干部治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分要增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顿事情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分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分 ,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 ,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事情和治理事情。就地安顿的 ,由原事情单位治理;易地安顿的 ,划分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分治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 ,凭据划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体贴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实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 ,总结交流事情经验 ,表扬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本步伐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以及因事情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事情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顿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步伐作出具体划定 ,其各项待遇 ,不得高于本步伐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本步伐自下达之月起实行。已往有关划定与本步伐纷歧致的 ,以本步伐为准。已按有关划定治理了退休的干部 ,切合本步伐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 ,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步伐所定标准的 ,可以改按本步伐划定的标准发给 ,但解放战争时期加入革命事情 ,事情年限不满二十年的 ,只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 ,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当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 ,不再重新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步伐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孝敬。妥善安顿他们的生活 ,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有利于工人步队的精干 ,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 ,必将起增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事情 ,特制定本步伐。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该退休。  
 �。ㄒ唬┠心曷芩� ,女年满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ǘ┐邮戮隆⒏呖铡⒏呶隆⑻乇鸪林靥辶投蛘咂渌泻ι硖褰】档氖虑�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划定也适用于事情条件与工人相同的下层干部。  
 �。ㄈ┠心曷迨芩� ,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 ,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ㄋ模┮蚬ぶ虏� ,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 ,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 ,直至去世为止。  
 �。ㄒ唬┣泻系谝惶醯冢ㄒ唬ⅲǘⅲㄈ┫钐跫� ,抗日战争时期加入革命事情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加入革命事情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加入革命事情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ǘ┣泻系谝惶醯冢ㄋ模┫钐跫� ,饮食起居需要人帮助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还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命额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 ,一般不得凌驾一个普通工人的人为;饮食起居不需要人帮助的 ,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 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 ,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 ,如果自己自愿 ,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 ,也可以凭据本条的步伐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呼 , 在退休时仍然坚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孝敬的工人;步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呼的转业、复员军人 ,在退休时仍坚持其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步伐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 ,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 ,不得凌驾自己原标准人为。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 ,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应该退职。退职后 ,按月发给相当于自己标准人为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 ,低于二十元的 ,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 ,一般由原事情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贴费 ,从大中都会到农村安家的 ,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 ,可以发给相当于自己两个月标准人为的安家补贴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侯 ,自己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所在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贴费 ,都凭据现行的划定治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自己 ,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企业单位 ,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 ,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分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 退职后 , 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 ,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切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加入事情。招收的子女 ,可以是按政谋划定留城的知识青年 ,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结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 ,粮食还没有过关 ,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
  因此 ,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 ,应尽量回到农村安顿 ,自己户口迁回农村的 ,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切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加入事情;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 ,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 ,应当由外地劳动部分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步伐 ,由省、市、自治区凭据上述原则结合外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划定。?
???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 ,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 ,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增强对他们的治理教育 ,体贴他们的生活 ,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事情 ,可以付给一定的酬金 , 但连同自己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 不可凌驾自己在职时的标准人为。  
  关于只身在外地事情的工人 ,退休、退职后要求迁抵家属所在地居住的 ,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分、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对工人退休、退职事情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事情 ,发动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事情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 ,避免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规模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 ,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步伐 ,结合外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 自行制定具体步伐 , 其各项待遇 ,不得高于本步伐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已往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划定与本步伐纷歧致的 ,按本步伐执行。已按有关划定治理了退休的工人 ,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步伐所定标准的 ,自本步伐下达之月起 ,改按本步伐划定的标准发给 ,但解放战争时期加入革命事情 ,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 ,只按自己标准人为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划定治理了退职的工人 ,其待遇一律不再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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